http://www.3456.TV/xiehui/3456_cnsa 2010/4/13 14:04:42 浏览次数:1599
第六条
种子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制定行规行约,协调、规范种子企业、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。
(二)开展行业调研,分析行业发展趋势,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,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、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(三)举办种子科研、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,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、展览会。
(四)组织种子繁育、生产、加工、储藏、检验、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;普及种子科学知识,总结、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。
(五)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,为会员提供技术、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。
(六)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、产品的国家(行业)标准制(修)订工作;参加标准化活动;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。
(七)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、法规,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的意见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(八)开展行业自律监管,加强行业自律,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;开展行检行评,引导、促进行业发展;协助有关主管部门,实施推进战略,打击假冒伪劣产品,保护行业信誉。
(九)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审核;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。
(十)开展行业在政策、信息、技术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(境)内、外交流活动;开拓市场,促进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。
(十一)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;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、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,保护产业。
(十二)创办刊物、互联网等媒体,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
(十三)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;承担会员、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。